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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服务类)》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11-15信息来源:阅读次数:

集团直属各子公司、本部各部室:

现将《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服务类)》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服务类)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必须招标项目

采购管理办法(服务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活动,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中非必须招标服务类项目不含已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以及二次招标失败经原立项部门批准不再招标的服务类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二)合法、合规、合理,务实高效;

(三)专业、集约、受控,规范有序;

(四)竞争、择优、提升,合作共赢。

第四条  服务类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应在集团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http://www.jmckjt.com)发布采购公告、评审结果公示、成交结果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六条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工作由采购人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文件,审定评审结果等。

第七条  集团招投标中心负责制订有关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协调处理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指导、检查、考核采购人的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工作。

第八条  集团法务风控部负责为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活动提供全过程法律支持和保障,提出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集团监察审计部负责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并对出现的信访、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参照政府采购方式,结合采购项目实际,选择以下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竞争性磋商;

(二)竞争性谈判;

(三)直接采购。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采购人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磋商后研究确定的;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磋商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小于10万元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且采购总额(含增加服务金额)不超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范围;

(五)潜在供应商与集团或采购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工程服务的;

    其他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可直接采购的。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 参加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流程从集团供应商库中确定。

第十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标准等。

第十 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标明供应商名称或特定货物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二)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三)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后,经采购人确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采购人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日。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最后一轮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三)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成交结果公示后,经采购人确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 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事前将直接采购事项报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 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流程按《市城控集团非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操作指南(服务类)》实施。

 

第五章 评审专家

第二十 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应从集团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3人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外按3﹕1的比例提出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报集团审核后,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  评审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1)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做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并签字;

4)告知采购人、采购实施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5)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 配合采购人、采购实施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7) 配合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2)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采购评审工作;

3)与采购项目、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4)不得与任何相关利害关系人(潜在供应商)私下接触;

5)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六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说明。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